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探讨了政治制度与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政治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一个社会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取决于其政治体制与社会势力之间的互动。社会势力包括种族、宗教、地域、经济或社会地位等集团,而政治组织则是维持秩序、解决争端、选拔领袖的安排。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政治体制的作用变得愈发关键。
亨廷顿认为,政治体制与社会势力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许多社会集团兼具两者的特征。然而,理论上的区分是清晰的。在一个社会势力复杂且利益交错的社会中,如果没有独立的政治机构,任何单一的社会势力都无法单独统治,更不用说形成共同体。政治机构的作用在于调和、缓解并重新调整各社会势力的权力,使其适应共同体的需要。
政治共同体的形成需要道德和谐和互利互惠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必须通过政治机构来体现和维系。亨廷顿强调,复杂社会的共同体发展水平取决于其政治机构的力量和广度。这些机构是道德和谐和互惠互利原则的行为性表现。在简单的社会中,共同体可以通过自然的努力建立,而在复杂的社会中,只有政治行为才能造就共同体,也只有政治机构才能维系它。
亨廷顿进一步指出,政治机构的制度化程度是衡量其力量的重要标准。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进程。一个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可以通过其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适应性强的组织能够更好地应对环境挑战,复杂性高的组织则更具内聚力和稳定性。自主性强的政治组织能够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而生存,内聚力强的组织则能够更好地维系其内部团结。
亨廷顿还讨论了政治制度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他认为,政治制度具有道德和结构两个范畴。政治制度软弱的社会缺乏能力去抑制过分的个人或地区性欲望,而强有力的政治制度则能够更好地阐明和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并非先天存在于自然法规或人民意志中,而是通过政治机构的制度化创造和带来的。在复杂的社会中,政府的各种组织和程序代表着公共利益的不同侧面。
亨廷顿的观点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政治秩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他强调了政治机构在维系社会共同体和实现公共利益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指出了政治制度化的必要性和复杂性。在当今快速变化的社会中,如何建立和维护强有力的政治机构,如何实现政治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
政治制度的力量,决定了社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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